電子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判斷其是否滿足電子簽名的要求,以及法律對電子合同原件形式、儲存條件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籤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