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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如果一方出軌,甚至達到以他人同居的程度,也只是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而不是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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