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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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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因為某種生理年齡、精神狀況、身體原因而被法律規定部分承擔刑事責任的人被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在我國,根據刑法的規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已滿75週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