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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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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故意損壞他人財物,達到以上立案標準的,受害人可以電話報警,或者前往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所現場報案,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即使不構成犯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也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對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或者罰款。同時,受害人有權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即使公安機關未追究行為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害人仍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