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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是否能變更孩子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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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是否能變更孩子姓氏

根據民法典對於離婚的具體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孩子的姓氏還是可以進行變更的,法律規定了姓名權由子女自身意志決定,可以改變姓名,而且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不用非要子女改變原用姓氏。因此孩子姓氏的改變,一般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進行改名手續,保障自己的姓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第一千零一十六條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