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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服刑是不需要交費的。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在收受物品和錢款時,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如果罪犯有法定情形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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