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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低保戶標準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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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低保戶標準的條件

辦理低保戶標準的條件是: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不能安置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領取工資或者最低工資、退休人員養老金後,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法律依據:

《最低生活保障稽核審批辦法》(民發〔2012〕220號)第四條規定:申請低保的基本條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物件的三個基本條件。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