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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審查標準》第三部分第四條規定,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型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即是與別人的商標不相同近似類似,從外觀或者某些要素判斷,同時引入混淆理論,在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前提下就是近似商標,可能構成侵權,可以依據商標法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申請無效,某些情況下商評委也會主動宣告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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