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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高空墜物的免責事由有: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3、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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