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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有起訴的,不予受理,6個月以後再次起訴,可以受理;但被告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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