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的時間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1、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離婚案件,可以採用簡易程式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式的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綜上,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