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戶指因殘疾或疾病符合國家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和人員,四類家庭包括: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依據低保政策相關規定可以認定低保享受補助。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依據低保政策相關規定可以認定低保享受補助。
三、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依據低保政策相關規定可以認定低保享受補助。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物件),依據低保政策相關規定可以認定低保享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