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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束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下面的分類,它沒有具體的分類。
它一般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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