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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的公司如何分配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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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的公司如何分配產生的債務

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因此不能承擔民事權利義務。那麼,因公司設立而產生的債務自然就落到了發起人的身上。發起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另外,該條第二、三款規定:”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

由此可見,公司未成立時,發起人的內部責任分配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出資比例,沒有比例的,平均分擔。部分發起人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