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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不得在本辦法限定的時間外向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開放,不得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
2、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和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3、國家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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