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辦理需要攜帶居民戶口薄、兩張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現場採集相片)。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戶口登記專案內容核對無誤後,將辦證資訊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