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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加班與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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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加班與值班

我國法律規定,值班是指因消防、安全、節假日等一些需要,用人單位臨時安排,或者是按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工作無關的工作。這通常是非生產性的責任,如接電話、看門等。加班則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自己的工作。確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