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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其實都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婚前的財產往往都是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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