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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規定:
1、高速公路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車,應根據不同的行駛速度分道行駛,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每小時1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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