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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過繼是一種民間說法,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十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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