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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遺囑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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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證遺囑的撤銷

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消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法律依據】

《公證程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