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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採用口頭訂立合同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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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採用口頭訂立合同情形有哪些

1、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點是簡單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

2、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