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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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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怎麼處理

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處理對於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法規依據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規定,根據《省實施辦法》第68條第3項規定,罰款200元,依據新的111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計分由原2分改變為3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佈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