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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對要約的內容需要完全一致,要約才會生效的,如果承諾不一致的,視為新的要約。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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