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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確定原則有:
一、特徵履行地原則
此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
二、實際履行地原則
合同履行地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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