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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義務法律特徵是:
1、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係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
3、後贍養義務的物件是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
4、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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