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的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