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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對丟失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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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法對丟失是如何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2、公安部關於對居民身份證丟失補領有關問題綜合答覆意見中提到,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也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也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後需辦理掛失和登報宣告。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從事有關活動時證明本人身份。

3、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時,各相關證件使用部門負有核對人、證一致性的義務,確認無誤後方可為持證人辦理相關業務。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丟失證件者無須對自己未實施的行為承擔責任。居民身份證法也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