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以轉回老家,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參保人員可以將社保關係轉移回戶籍所在地,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老家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