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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駕駛證是一年一審,但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可免予本年的審驗。
【法律依據】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1)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2)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週期審驗,駕駛人無需到交巡警支(大)隊或車管所辦理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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