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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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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

就業困難人員範圍(一)城鎮女40至55週歲,男50至60週歲內人員(簡稱“4050”人員);(二)已領取《殘疾證》或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人員;(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間的勞動適齡失業人員;(四)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五)因土地被徵用,失去土地的人員;(六)零就業家庭中的勞動適齡成員;(七)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八)其它就業困難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