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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同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贈與女方,並且明確只贈與女方的,那房子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女方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一方的婚前財產;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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