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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是可以去原公證處補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儲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儲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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