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賠償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二級醫療事故的賠償有以下專案: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6、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7、精神損害撫卹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8、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