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當然職務犯罪畢竟是一類罪,實際構成的是哪個罪名,還應根據《刑法》分則中具體罪名的量刑標準做出處罰。
例如貪汙罪,其客觀方面的表現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2)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