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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對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規定為間隔6個月,從第一次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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