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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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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資料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資料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