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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第3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因此,被關在看守所的醉駕者的家人只有在作為辯護人且經法院或檢察院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與該醉駕者會見,否則,其家人是不能與其會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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