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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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