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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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