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需要的時間是,從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時止。其中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時間是,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申請批准重整計劃的時間是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
法律依據: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式終止,為重整期間。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第八十六條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