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公司為被告,向保險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起訴,如果保險合同未約定管轄,可向保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意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保險合同、保險費交納憑證等證據證實保險關係,並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