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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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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什麼

對子女監護人的規定具體是:

《民法總則》27條的規定是對監護人及監護人順序的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