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納稅人報稅時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說明材料;
2、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3、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4、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5、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檔案;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比如,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時,應在簽訂房地產合同、發生納稅義務後7日內或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由於房地產涉及的稅種較多,納稅申報時限、內容、報送的資料等要求又有所不同,因此具體情況應當諮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