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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⑴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⑵招標專案的性質、數量;
⑶招標專案的地點和時間要求;
⑷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⑸對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
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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