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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違禁物品——限制的物品
定義:限制生產、購買、運輸和持有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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