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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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