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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必須要有立遺囑的能力。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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