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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可以採用口頭的形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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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協議可以採用口頭的形式嗎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表現形式。補償協議是否能夠採用口頭形式要結合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徵收補償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如果房屋徵收雙方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能夠協議的,應當訂立書面的補償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