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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2、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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